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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刑法修正案:非法公开他人隐私负刑责

www.jz123.cn  2009-03-04   来源:   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乐乐)    我要投递新闻

  □专题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闫晓光 李朝涛 朱小勇 黎咏芝 薛冰 见习记者 莫丽娟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有一款涉及到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处于刑罚。这是以前的刑法中没有规定的。那么,根据这个新的条款,网友们喜欢的“人肉搜索”是否也属于犯法?多名法律界人士解读:只要不是利用工作便利透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就不是犯罪。网友们还是可以“人肉搜索”。

  泄露他人隐私或要负刑责

  刑法修正案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

  1。“个人信息”包括哪些?

  知名法学家、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认为,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仅包括我们通常理解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血型、身体基本数据、身份证编号、邮政地址、职业状况、电话、婚姻状况、财产等信息,也包括E-MAIL、MSN、QQ、IP地址编码、游戏帐号等与网络相关的信息。他表示,个人信息的范围非常广泛,刑法修正案中所述的“个人信息”并非泛指全部,“比如有些高校网站将教授的姓名、学术情况及电子邮箱都公布在网上,这些资料本身已经是公开的,不属于泄露以后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范畴。但是若一些求职网站将求职者简历中包含的姓名、工作经验、邮箱等公布,那就属于侵权行为。”

  2。“单位”的范围如何界定?

  除了上述法律条文中列举过的“单位”,其他单位也可能构成犯罪么?徐松林教授指出,条文中的“等单位”十分抽象化,不利于司法实践。“我认为凡是容易大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都应该被界定在该“单位”的范畴。譬如,招聘会收取简历的公司、房管局、公安局、保险公司、房地产中介、车行,甚至一些网站等机构。”因此,“一些房地产中介将登记人的基本资料出卖给同行的行为就应该被界定为修正案中所述的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

  3。何种“情节”才算“严重”?

  徐松林教授认为法条的规定的过于笼统,还不容易操作。如何判断“情节严重”,何种情况才能判定为达到法定的严重情节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需要国家进一步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进行严格的规定。“当然,颁布一部法律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那么退一步讲,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便老百姓和执法者能明晰地对“严重程度”有一个量的感觉,知道哪些情况属于触犯了刑法的行为,哪些不是。”

  名词解释

  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网民利用一些网站的搜索功能,不断变换输入关键词来搜索目标,或通过一些网络论坛来交换信息,从而调查出被搜索目标人的所在地、工作、背景等详细身份资料。从2006年的“虐猫”事件到近期的深圳海事局长林嘉祥猥亵女童等,有关“人肉搜索”的争议愈演愈烈。此种做法的是与非,在民间和学术界均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人肉搜索把握三个度

  1、不能是利用职务之便

  2、不能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3、不要扰乱他人生活

  时报三人行

  以后还能不能“人肉搜索”?

  李朝涛:信息时报动态新闻中心副主任

  闫晓光:信息时报法律线记者

  胡大:大学毕业生

  闫晓光:涛哥,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里面说,以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能要坐牢,你知道吗?

  李朝涛:知道啊!

  胡大:那就是说,以后都不能随便在网络上说别人的事了?特别是网友们最喜欢搞的“人肉搜索”?

  闫晓光:胡大,你这样说不对,这跟人肉搜索是两回事。

  胡大:怎么不对呢?不就是规定不能随便披露别人的信息吗?唉!其实人肉搜索多好,很多丑闻都是靠搜索才出来的。

  李朝涛:听起来似乎是法律在退步,实际上是大家误解了。你们注意了没有,这个刑法修正(七)啊,实际上只是针对单位。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机关等单位的人才是犯罪的主体,而且还是要利用单位职务的便利,你比如说银行职员私自将储户信息披露,又或者是医院医生将病人的信息披露,才可能是犯罪。咱们普通老百姓呢,就跟这个罪名没关系啦!

  胡大:哈!你这么一分析还真是,确实与我们普通百姓没啥关系!真好,以后我们还是可以随便人肉搜索了!

  闫晓光:别!你这么想就错了!虽然这条法律没有针对“人肉搜索”,但并不等于“人肉搜索”就是合法的。

  李朝涛:就是,你别高兴太早了。“人肉搜索”最好还是不要侵犯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否则肯定是要吃官司的。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

  人肉搜索公众人物不应涉罪

  陈舒说,政府因为公权力获得公民个人信息,而又非法买卖、出售,肯定是属于涉罪范畴的。“政府部门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方面,处于强势,因为如果你不提供个人信息,很多部门是不会帮你办事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再非法出售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自然要受到处罚。但这个和普通网友的人肉搜索不是一回事,不能简单的等同起来。”

  “我认为公众人物以及公务部门的信息是可以披露的。”陈舒还说,人肉搜索一个名人和一个普通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因为人肉搜索而侵犯了普通人的隐私,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而公众人物被人肉搜索应不涉罪。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

  普通人进行人肉搜索多不犯罪

  “即使增加了这个条款,大多数情况下,人肉搜索并不会构成犯罪。”朱征夫解释,该条款针对对象是特定的,如官员、政府工作人员和金融机构。如果他们在行使职责、或通过职务获取信息时有泄露行为,而且情节较严重,就违反了这一条款。

  朱征夫认为,多数情况下,“人肉搜索”者取得的信息并非职务行为。譬如老百姓把自己所知的某个人的情况发到网上,无论是个人了解还是网络搜索的,都不算利用职务之便所致,因此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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