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源码下载 | 网站模板 | 网页特效 | 广告代码 | 网页素材 | 字体下载 | 书库 | 站长工具
会员投稿 投稿指南 RSS订阅
当前位置:主页>网站运营>营销盈利>资讯:电子商务网络商业模式专利初探

电子商务网络商业模式专利初探

www.jz123.cn  2008-09-06   来源:   中国建站    编辑整理    我要投递新闻



  三、网络商业模式专利的性质与内容分析

  虽然网络商业模式在美国已经成为专利的形式之一,但是,关于其性质和内容尚值得认真分析。

  网络商业模式指的是网络商业经营的方法。一般的商业模式或商业经营方法是指商业活动中具有操作性的经营办法,是做生意的一种特定方式。比如,超级市场中的商品摆放方法,汽车制造商的汽车销售方法等。商业经营方法是经验与创新思维相结合的产物,它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商业经营中的某些特有问题,如减少人力消耗、引起顾客兴趣和刺激销售额的上升等。网络商业方法是商业经营方法在网络商业中结合特定网络技术进行延伸的结果,是依赖某种技术而引申出来的一种新型的商业方法,是技术与方法相结合的产物,其目的同样是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

  比如,在“一击成功”专利中,交易者便可以通过使用该专利系统,使一般的交易过程在数个技术环节上得到分解而实现安全便捷的订货与运输交易。首先,采购者在客户机系统中发出订单,服务器系统接收该订单以及采购者的身份、付款、装运等信息,然后给客户机系统分配一个客户确认器,该客户确认器与接收到的采购者的信息相联系。服务器系统将分配的客户确认器发送到客户权系统中,同时发送的还有一个确认此项目并包括有订购按键的HTML文件,由客户机系统接收和贮存,并显示HTML文件。当采购者选择了订货按键,客户机系统即向服务器系统发出要订购确定项目的指令。服务器系统接收该指令并将采购者的信息与客户机系统中的客房确认器相结合,从而产生一个符合单据与装运信息的订单。这一专利的优点在于可以减少电子商务中的数据传输,使网上交易更加便利与安全。

  由上可见,网络商业模式虽然名为商业方法,但其表现形式却是一个电子系统,由各种机器、程序和相应方法组成。因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审理SS公司诉S公司案时,是以SS公司的专利为一个机器来确认其专利性的。但是,作为此种商业方法表现形式的机器,如果离开了其所作用的环境和目的便毫无意义。所以,这一机器与一般所谓机器的发明有本质的不同。而就SS公司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来看,它并没有申请机器的专利权,而是申请方法专利,即一种商业方法。该种方法是通过一系列的电子装置和特定的电子信息处理与传递方法,而使某种电子商务形式顺利进行。换言之,网络商业模式专利是一种仅存在于特定网络系统中的独立专利形式。也由于此,美国专利法才在已有的4种可专利主题之外增加了一种商业方法专利。

  四、网络商业模式专利的界限:一个重要判例

  尽管网络商业模式作为一种新型专利在美国已经得到完全的确立,该种专利的申请也越来越多,但是,这里还涉及到一个界限问题,即哪些商业方法是真正有效地促进了电子商务因而应得到保护,哪些是徒有其表的。关于这个问题,美国的一项判例比较值得研究。

  1999年10月,美国“出价”拍卖网站“价格线”(Priceline)公司起诉微软“便利”(Expedia)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其中的焦点是诉讼中所争论的“‘出价’拍卖系统”(Name-your-price auction system)是否为网络经营模式专利的问题。[4]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便利公司在网上推出一项酒店房间竞价服务,而价格线公司所申请的3项基本网络经营模式专利中的一项就涉及此种服务模式。于是,价格线公司就向法院起诉便利公司,告其侵犯自己的专利权。由于价格线公司在业内一向有极端保护自己的连接买卖双方的电子系统专利的声誉,因此出现这一诉讼并不奇怪。但此案的关键问题是,一项网络商业经营模式在专利保护上的极限究竟在哪里。

  这里有两个问题要解决。第一,网络商业模式的特性是什么;第二,对网络商业模式的保护会带来什么。

  首先,网络商业模式的特性是什么。网上竞价购物在网络商业中早已不是新鲜事。打开任何一个网站,其首页几乎都有一些供访问者参与的竞拍项目。但是,网络商业模式与一般商业模式的不同在于它是特定商业模式与特定技术的结合,如果是同一商业模式采取其他技术,则不构成网络商业模式专利。因此,如果价格线公司曾经将其所特有的一种竞拍系统作为网络商业模式申请了专利的话,则在法律上任何其他网站都不能无偿地、任意地在自己的网页设置相关的程序,这场诉讼的赢家当然是价格线公司。

  其次,如何判断对价格线公司的网络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界限。众所周知,网络商业模式是极易模仿的,这也是法律赋予其保护的直接原因。但同样不能否认的是,美国专利局所授予的专利中有不少是垃圾,实际上根本不符合专利的要件。那么,价格线公司的这项专利究竟是不是一件垃圾呢?一些市场分析家指出,价格线公司通过“反向竞拍”(Reverse auction)的方式推出的网上购票、网上订房及其他一些网上购物方面的业绩十分显著。从2000年春季公开上市以来,价格线公司的股值已达100亿美元。在股指达到最高点时,其公司的市值超过美国3家最大的航空公司。这不能不说明,对网络商业模式进行保护就是对网络商家的最大保护。

  根据这个案件,笔者认为,网络商业模式专利的授予主要是基于对网络商业经营者的保护。按照美国专利局的一贯做法,一项专利在授予之后很可能被诉讼否定。但是,不能据此就否认整个的专利授予体系。即使某一专利的技术含量并不高,但假如能够为专利拥有人争取一定的时间,使其在高度竞争的环境中站住脚,即便后来被诉讼否定,那么这种授予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同时,这种授予也不存在过度保护的问题,因为所谓过度保护只能在引起不正当竞争时才可以确定。

  总之,不管价格线公司的赢利是否仅仅与专利有关,但只要该专利是价格线公司合法拥有的,法院就应当予以维护。鉴于美国专利诉讼的程序复杂,该案大约需要两三年才能结案,但很多美国网络商家及法律界人士都希望能由此树立一个有关网络商业模式界限的先例

上一篇:网络营销最具威力的10大工具 下一篇:个人网站如何赚钱?

评论总数:2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隐私版权广告服务友情链接联系我们网站地图